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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解读联合国贸法会成果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4日 作者:乌海贸易促进会管理员 来源:贸法通 浏览次数:

2022年,中国贸促会作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简称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首度全程参与联合国贸法会年度全部正式会议,积极就相关议题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法律服务机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全程线上参会,并在会后全面总结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最新成果,研议成果文件对中国工商界影响,通过跨境贸易投资法律综合支援平台(简称贸法通)向工商界传递国际法治最新进展。

一、联合国贸法会工作组议题进展情况

(一)部分工作组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六工作组(司法拍卖船舶)起草的《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效力公约》(简称《船舶司法出售公约》)由联合国第77届大会正式通过,并建议将公约简称为《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该公约将成为首个以中国内地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该议题最早由中国海商法协会于2007年提出。中国贸促会代管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处,全力支持其在联合国贸法会开展相关工作,为推动公约通过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库支撑。此后,第六工作组议题变更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开始讨论起草《可转让货物单证文书的条文草案》。本次国际立法的中心目的是赋予铁路、公路、空运及多式联运国际货物运输当事人约定签发的单证可以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从而有助于融资担保等现实商业需求的实现。第四工作组(电子商务)起草的《使用和跨境承认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示范法》(简称《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示范法》)经第55届联合国贸法会年会审议后通过。

(二)争议解决相关工作组聚焦机构改革

第二工作组(国际商事仲裁)起草的《关于协助调解中心和其他有关机构根据<联合国贸法会调解规则>进行调解的建议》获第55届联合国贸法会年会通过。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法学博士郭文利介绍说,联合国贸法会于2021年第五十四届会议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2021年),并授权秘书处就如何调整这些规则供调解机构使用而拟订建议,经与世界各地调解中心和专家协商,秘书处编写了关于协助调解中心和其他有关机构根据《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2021年)进行调解的建议草案。2022年6月28日至7月15日期间,联合国贸法会第55届委员会届会在纽约举行。联合国贸法会在7月11日第1173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协助调解中心和其他有关机构根据<贸法会调解规则>(2021)进行调解的建议》草案,并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

该建议旨在向准备将在机构场合使用《调解规则》(2021年)的调解中心和其他有关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使得它们在起草自己的调解规则时作为参照范本;供各机构根据《调解规则》(2021年)主动提出(或应当事方的请求)管理争议,或根据《调解规则》(2021年)在特设临时调解中提供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使各机构能够根据《调解规则》(2021年)并按其中规定,应当事人的请求任命调解员。

第三工作组(投资争端解决改革)继续审议投资争端改革路径,围绕投资争端解决多边法庭和咨询中心、《审裁员行为守则》草案、投资争端解决多边文书等问题展开讨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华称,目前,在上诉机制、投资争端法庭成员的甄选、任命等相关的一些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以及来自不同区域的国家提出的改革方案之间差异较大,各方通过协商努力达成一致意见。并对投资人与国家间争议解决程序的延续时间和费用总体水平、费用担保、替代争议解决机制、用尽当地救济、仲裁员和审裁员的行为守则、常设多边投资法庭成员的甄选和任命、投资条约缔约国对条约的解释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的审议和讨论。

(三)企业经营便利化问题持续获得关注

第一工作组(中小微企业)审议《关于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获得信贷的说明》(简称《获得信贷说明》),研议提高中小微型企业获得信贷便利性和透明度的举措。

一些国家将小微企业金融教育作为旨在促进金融普惠或增加正规部门就业的更广泛国家战略的一部分。增进小微企业的金融知识可以帮助他们了解现有的各种类型的金融产品,与相关机构接洽,就其财政资源作出知情和有效的决定,并拟订一份完备的贷款建议。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教育也可以使其充分了解在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益的好处和后果。小微企业还可能需要更广泛的技能,以便在其商业环境中熟练地运作,并提高其在金融市场的透明度。

第五工作组(破产法)推进编写关于破产程序适用法律的说明和跨境破产中使用的民事资产追查和追回工具清单,以提高企业获得跨境破产财产的透明度和可行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介绍说,在“破产程序民事资产追查和追回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专题中,对进入破产程序前的制度建设进行了强调,主要包括预防措施与临时措施。关于预防措施,因破产发生在交易的终端,在破产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减少破产的波及程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在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程序之前,作为债务人的律师或其他责任人员(如债务人企业的董事、股东等)有义务保全债务人的现有财产状况,违反法定保全义务的责任人员,将可能在破产程序中承担责任。临时措施发生于预防措施之后,即在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和正式启动程序之间,法院可应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方的请求,在有必要的情况下采取临时措施保护和保全债务人资产价值。此外,还应当注重明确债务人在民事资产追查与追回中的义务和通用民事资产和追回工具的建设问题。

在ATR(追踪、冻结及追回资产)方面,系统梳理了“跨境破产法示范法”“欧盟破产条例”等提供的跨境合作方面的工具清单。借鉴示范法以及域外经验,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对未纳入到《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海牙公约》第 3.1(b)条和《破产判决示范法》 的范围之外的民事追查和追回工具进行列明,在修订中国《企业破产法》时予以系统考虑。

二、联合国贸法会相关成果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为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第二工作组积极响应国际社会加快推进仲裁改革的强烈呼吁。在2021年完成《快速仲裁规则解释性说明》之后,继续审议预先驳回和初步裁定示例案文等议题,进一步探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可行方式,相关成果可为我国正在进行的仲裁法修订提供参考。

郭文利表示,会议相关成果对国内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完善具有借鉴意义,例如将审裁机制作为国内替代性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建筑工程合同相关纠纷中推广应用,又如随着国内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日益重要,联合国贸法会第二工作组讨论的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以及在线争议解决均与此密切相关,相关思路、成果能够为国内相关工作机制的建立、完善提供指引。

第三工作组针对当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存在的效率低、费用高、程序复杂和封闭性强等问题,加快推进相关改革草案。其中,建立多边法庭和咨询中心将为我国参与国际投资仲裁改革实践提供新平台。李华表示,投资人与国家间国际投资仲裁中费用负担、费用担保、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仲裁员和审裁员行为守则、常设上诉机制、第三方出资等方面的改革可对我国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二)为我国实施相关行业促进措施提供经验

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又面临着金融、环境和其他危机的严峻挑战,如气候变化和新冠肺炎疫情等。第一工作组致力于帮助发展中国家中小微企业减少发展面临的法律障碍,正在审议的《获得信贷说明》从政策和实务方面提出干预措施,确保相关立法在便利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方面行之有效,为便利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提供指导。

在参与《获得信贷说明》审议活动前,第一工作组做了两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了解相关领域目前立法情况。通过查阅联合国贸法会的工作文件,了解了国际上关于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的法律规范和最佳实践,为审议活动提供了参考依据。二是调研中国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面临的障碍,分析了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和存在的困境。还通过比较其他国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经验,探讨了我国可以借鉴和改进的地方,如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加强政府性担保机构作用等。

获得金融服务对中小微企业至关重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都是如此。企业主因此而能够创业、创新、提高效率和生产力并扩大业务。第一工作组提出,若中小微企业可以利用全套金融服务,如以负担得起的价格和便利的方式提供的支付、储蓄、信贷和保险等,它们获得金融服务就具有了可持续性。获得信贷使中小微企业能够进行生产性投资,这对于创造收入和获得更多资源至关重要。

此外,中小微企业为年轻人、妇女和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提供了大量就业和创业机会。由于许多中小微企业难以获得正规信贷,导致许多企业依赖通过非正规途径获得信贷,可能涉及较高的风险和财务成本,而且融资渠道缺乏保障。因此,将减少中小微企业的资金缺口作为全球和国家一级的优先事项也将帮助解决就业问题。

据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介绍,第四工作组审议通过的《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示范法》,是第一个促进跨境使用数字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并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全球文本。该示范法借鉴区域经验特别是欧盟eIDAS条例,有关于用于跨境承认的专门条款,回应了当前亟须完善数字经济法治的现实需求,对数字贸易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此外,对人工智能和自动化在订约中的应用所进行的讨论,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的适用,尤其是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相关问题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六工作组完成的《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将使司法出售成为保障性最高的获取船舶所有权方式之一。我国航运企业通过司法出售方式获得“清洁权利”的保障性将大大提升。第六工作组议题转变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后,正在探讨的铁路运单可转让规则有望大大提升其金融属性,为实现运输单据的数字化提供动力,相关成果预计将给欧亚区间铁路贸易发展带来更大机遇。

(三)为我国企业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规则保障

第四工作组通过的《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示范法》关于跨境承认、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规范电子合同,提升企业跨国界支付、签订合同、传输文件等经贸活动的效率和安全性,我国可相应参考使用。第五工作组致力于增强跨境破产处理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为各国破产立法提供较为全面和系统的参考。当前我国跨境破产立法处于起步阶段,实践方面已有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机制。工作组关于跨境破产中使用的民事资产追查和追回工具清单、破产程序适用法律的说明,有助于我国进一步完善跨境破产立法和实践。徐阳光表示,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法律”专题中,有三方面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关注破产程序中数字资产的处理。数字资产的识别与处理是近年来法律领域面临的棘手问题,加之破产与跨境的因素,使得数字资产问题更加复杂。有些法域在处理数字资产问题时,常将其类同于知识产权处理,但这种做法尚未在国际层面达成共识,我国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中可对其予重点关注。二是对跨境破产相关金融市场的监管。鉴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系统的数字化,在金融市场中一个参与者的破产可能会导致连续交易中的一系列违约,从而可能给其他系统或市场参与者造成资金困难,甚至造成受牵连的金融机构的财务崩溃,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破产程序中的金融监管应当受到足够重视。三是关于跨境破产制度建设中法律形式的选择问题。对我国而言,在制度建设的早期,应当多加尝试以不同的方式与不同的法律形式建设跨境破产制度,积极推动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合作、破产管理人跨境执业,与其他国家或地方达成双方或多方跨境破产协议等多种方式推动制度建设。

“会议提到的债务人义务、数字资产、金融监管等问题,对我国跨境破产制度的建设乃至对整体破产制度的建设都具备较大的借鉴意义。现下我国的经济发展正在迈入新时期,对跨境破产制度的需求不同以往,可以抓住这一契机,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心态加入到全球跨境破产制度新阶段的发展中去,致力于发出中国的声音。”徐阳光说。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中国贸促会将继续以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为抓手,与商务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挖掘代言工商渠道优势和建设应用型智库专业优势,特别是在我国主导的相关议题领域充分反映我国工商界诉求,真正当好我国工商界在联合国贸法会的观察员。

同时,中国贸促会将加大参会成果转化力度,及时将详实的文字记录和书面材料持续、有效转化为相关成果,纳入企业合规培训课程,并在贸法通网站和公众号等平台扩大宣传,为中国法律法学界、工商界在新形势下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提供有效平台。

来源:中国贸易报,记者:钱颜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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