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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国际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8日 作者:乌海市贸易促进会 来源:管理员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乌海商会是由在乌海从事生产经营、商务交流、国际贸易、投资合作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简称乌海市国际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WUHAI CHAMBER,缩写为CCOIC WUHAI。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主要为乌海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目标,为会员开展国际、国内经贸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推动乌海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内的贸易联系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企业从事国内外贸易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乌海市对外开放工作的不断深入。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积极开展廉洁文化建设和诚信自律建设,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乌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乌海市贸促会。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共乌海市社会组织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乌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乌海市贸促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乌海市海勃湾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沟通会员和市委、市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会员介绍和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促进和推动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

  (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共同诉求,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三)加强同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各国及国内商协会的交流、交往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交流、沟通、商谈、推介、宣传、合作的机会和平台,帮助会员获得更多走出去发展的机会、提高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

  (四)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经贸洽谈会、高层论坛等活动,为会员企业搭建项目推介、产品交易、投资合作的平台,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五)开展国际国内市场的调研和经贸信息的收集,向会员提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投资、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信息,沟通并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六)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仲裁调解、专利和商标代理等法律服务;

  (七)组织开展商贸领域各类专业培训服务,提高会员现代化运作水平和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

  (八)办理涉外经济贸易文件和单证的出证认证工作,出具国际商事文件证明书,认证涉外商事单证,签发原产地证,代办商事、民事领事认证及ATA单证册;

  (九)根据会员要求,依法开展相关的有益的社会活动;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同意并遵守乌海市国际商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乌海市国际商会的意愿;

  (三)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商业信誉良好的从事国内外贸易相关行业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企业);

  (四)与国内外贸易有关的协会、学会、商会、研究会,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团体);

  (五)从事国内外贸易及相关活动的专家、学者和金融、法律、会计工作者,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其他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自书面通知送达秘书处之日起,其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业领域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热心商会事业,支持商会发展;

  (三)从事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或业务开拓,成绩突出。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按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意见;负责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从常务理事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授权秘书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聘用制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二)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由一名副会长兼任)。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明确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注重个人品德,作风正派;

  (五)具备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熟悉本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乌海市国际商会负责人、理事、全体工作人员不得以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礼品、礼金、消费卡及其他利益,不利用商会资源从事营利性活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与资产管理规定,主动接受会员与社会监督,营造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办会环境。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在日常工作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会长办公会须有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本会全部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致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必须采用线下方式召开。

  第六节  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运转。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向会员发布会议决议和信息;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节  监事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市委社会工作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八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乌海市国际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普通会员2000元/年。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每年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检查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6月17日第2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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