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ITC作出三氯异氰尿酸第二次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2025年9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三氯异氰尿酸(Chlorinated Isocyanurates)作出第二次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2025年4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三氯异氰尿酸发起第二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2025年8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三氯异氰尿酸作出第二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二、印度对涉华抗氧化剂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5年9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新加坡的抗氧化剂(Certain Antioxidant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如下:中国涉案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为0-761美元/吨,其中生产商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安隆(中卫)新材料有限公司、利安隆(珠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均为0,巴斯夫化工有限公司为280美元/吨,中国其他生产商为761美元/吨;新加坡涉案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为562-868美元/吨,其中BASF South East Asia Pte Ltd.为562美元/吨、新加坡其他生产商为868美元/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054290、29071990、29072990、29181990、29182910、29182990、29183090、29189990、29202100、29202910、29202930、29202990、29209000、29242990、29309099、29336990、38112900、38119000、38123910和38123990项下的产品。
三、印度对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5年9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Indorama Yarns Private Limited、IVL Dhunseri Petrochem Industries Private Limited以及Reliance Industrie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PET) Resin)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39076110、39076190、39076930以及39076990。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四、印度对涉华盐酸乙胺丁醇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5年9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Lupin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泰国的盐酸乙胺丁醇(Ethambutol Hydrochloride)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29051490。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五、印度对华HFC制冷剂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5年9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SRF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HFC制冷剂产品(Hydrofluorocarbon (HFC) Blends)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38276300和38276400(2022年3月之前为38247800)。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六、印度对华氢氟碳化物R-32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5年9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SRF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HFC制冷剂产品氢氟碳化物R-32(Hydrofluorocarbons (HFC) Component R-32)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七、印度对华五氟乙烷(HFC-125)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5年9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SRF Limited和Gujarat Fluorochemical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五氟乙烷(HFC-125)(Hydrofluorocarbon (HFC) Component R-125)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29033919、29034200、29034400(2022年3月之前)以及38276300(2022年3月之后)。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以上信息来自国外官网、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等网站)
来源:贸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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