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国际商会内蒙古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INNER MENGOLIA CHAMBER,英文简称为: CCOICIM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依法设立的从事国际经贸、投资、合作和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围绕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增强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对外贸易、投资促进,开展商事法律、信息联络等方面的服务和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活动,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依托中国国际商会向国际组织反映自治区工商界的利益诉求及政策建议;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国际业务发展;积极倡导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推动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和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会员与国内外政府部门、贸促机构、国际组织、商协会、企业和有关机构沟通联系,开展交流合作,征询了解会员对中国和其它国家、地区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与建议,反映会员企业的诉求;
(二)接待境外经贸界团组和人士来访,组织会员参与国际交流;
(三)参与中国国际商会活动,向其推荐自治区工商界人士和专家任职;
(四)受政府、主管单位和其他机构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在境内外举办博览会、展览会、会议、论坛,组织会员参加经贸洽谈、技术交流、商业推介、商务考察、项目对接等活动,为会员企业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服务;
(五)开展市场研究和经贸调研,编辑、出版有关出版物,建立数据库、网站和其他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发布经贸信息,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宣传推介国家对外战略和政策、国际经贸规则和惯例,组织商事法律、风险防范等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六)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商事惯例,出具国际商事文件证明书,认证涉外商事单证,签发原产地证,代办商事、民事领事认证及ATA单证册;以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企业间国际经贸纠纷;通过中国国际商会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含涉外专利、商标)咨询、代理和争议、纠纷解决及涉外贸易摩擦预警等专业服务,帮助会员企业防范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七)设立海外代表机构,为会员提供对外联络、市场调研、信息交流等服务;
(八)致力于本会和各地方、各行业商会的合作,为地方和行业会员提供服务;
(九)根据会员要求,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服务;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机构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意并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或其它商事、学术等组织、机构;
(三)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社团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社团登记证书或其它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
(三)由本会秘书长审核,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或免费获得本会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愿入会、依照程序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举行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由理事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理事会当然成员。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内蒙古国际商会名誉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聘请特约顾问;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和批准本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
(十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授权,吸纳和罢免少数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十三)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选举;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理事会授权,审核新会员入会并报请理事会确认;
(六)提名会员成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单位;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资助、赞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会员应于每年年底前交纳下一年度会费;新入会会员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会费交纳完毕。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从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特点,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9年3月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
下一条: